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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发布日期:2024-07-15 12:46作者:张洋来源:法规科 字号: 下载

  近期,自治区审计厅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鄂尔多斯市审计局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出台了《鄂尔多斯市审计局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为切实贯彻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持续推动审计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根据清单学习内容,定期发布清单学法内容,本期为第三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行政处罚法》最早版本是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版本,现行的是历经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和2021年一次修订后的版本,新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是在总结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行政执法实际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的行政处罚基本制度和规则,充分体现和巩固了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对于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新《行政处罚法》共八章八十六条,分为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般规定、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责任、附则。

  新《行政处罚法》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体现和巩固行政执法领域中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实践需要,扩大地方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处罚力度;三是坚持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增加综合行政执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是把握通用性,从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发展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

  新《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新《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

  新《行政处罚法》修改了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第三十六条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行政处罚法》将“三项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第三十九条对行政处罚公示制度作出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四十七条对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作出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五十八条对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此外,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新《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一是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都纳入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二是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将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申请听证的时间由三天修改为五天;三是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新《行政处罚法》强化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同时,针对行政机关利用电子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交管部门根据电子眼对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新《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法规科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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