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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之四——《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08-21 10:22作者:张洋来源:法规科 字号: 下载

  近期,自治区审计厅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鄂尔多斯市审计局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出台了《鄂尔多斯市审计局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为切实贯彻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持续推动审计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根据清单学习内容,定期发布清单学法内容。本期为第四期: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容与解读

  2018年1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并于当年3月正式施行,11号令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加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提供了制度遵循。

  11号令共7章34条,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对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日常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进行了规范。

  11号令中明确了内部审计的定义,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11号令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共涉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12项职能,包括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审计,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等职责。

  11号令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一是进一步健全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国有企业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明确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11号令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遭受打击、报复、陷害时,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号令对如何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做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单位内部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内部审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机制,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

  11号令进一步强化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一是明确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范围,包括:起草有关内部审计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二是明确指导和监督的主要方式,指导主要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展开,监督主要通过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展开,此外审计机关还可以通过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法规科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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