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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27 09:20作者:来源:鄂尔多斯市审计局 字号: 下载

 单位:鄂尔多斯市审计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市审计局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市审计局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十条: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鄂尔多斯市审计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市审计局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市审计局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十条: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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