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市直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审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全市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结果的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审计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旗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财务收支。4.市人民政府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市所属国有企业、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市人民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各部门、旗区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旗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旗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旗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旗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旗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旗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业务交流。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访、安全保密、接待、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制定机关行政管理制度、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督查科
负责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核、调整工作。负责审计项目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督查督办。负责审计业务工作的动态管理及综合考核。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报送工作。负责审计机关政务 信息采集、审核、传递工作。
(三)法规科
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对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相关普法教育工作。联系市特约审计员。
(四)审理科
研究制定审计项目管理制度,负责对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文书等进行审理。监督检查旗区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旗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承担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旗区审计机关审理进行检查指导。
(五)电子数据审计科
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和整理工作,建设审计数据分析平台。组织审计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培训和推广。组织对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指导旗区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财政税收审计科
组织审计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旗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七)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委、人大、政协、群团机关和部分市政府工作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
(八)农业农村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农牧、林草、水利、民委、扶贫、粮食、供销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本级投资、头市本级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相关单位财务收支和工程审计。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类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组织对审计厅授权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十)社会保障和民生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旗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上述市直有关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
(十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
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土地、矿产、草原、森林、水资源资产管理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审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
(十二)金融外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国有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市直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十三)企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审计或审计调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运营和管理情况。组织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相关工作。推动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指导旗区审计机关上述审计业务等工作。
(十四)干部管理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旗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十五)经济责任审计局
组织审计旗区党政主要领导、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本级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旗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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