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简介

时间:2023-09-07 09:34 来源:鄂尔多斯市审计局 【字体: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市直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审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全市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结果的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审计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旗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财务收支。4.市人民政府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市所属国有企业、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市人民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各部门、旗区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旗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旗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旗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旗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旗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旗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业务交流。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审计宣传和信息化等工作;负责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全市年度审计计划;编报全市审计业务统计报表和审计成果的统计分析;组织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承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协管旗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联系市特约审计人员;负责外聘专业人员有关事项。

  (二)法规科

  承担有关审计政策规定的起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对市局机关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市旗(区)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财政审计科

  负责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负责对旗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行政机关和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农牧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牧业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牧林水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资源环境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对市人民政府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经营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审计厅授权的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

  (八)金融外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国有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根据审计厅的安排或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给市贷款、援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或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经贸审计科

  负责直接审计市所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并组织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

  (十)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旗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起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承担旗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市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预算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十二)审理科

  负责依照审计法及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市级审计项目审理、复核和评比等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对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意见等文书进行复核;对全市审计机关的优秀审计项目进行组织评比;对全市审计机关审理业务进行检查指导;承担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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