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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247号)

发布日期:2021-10-21 15:46作者:来源: 字号: 下载

《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20年9月2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1992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2013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

三、《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

四、《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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