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21 10:31作者:张洋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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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规定,1996年10月该法正式施行,切实保证了行政处罚实施的规范运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处罚实践不断深入和监管措施的日益多样化,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2009年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2021年1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的法律于当年7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内容更加全面完善、更具可操作性,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更加适应新时代法治发展形势的需要,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对于审计处罚工作意义重大。
一、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进一步厘清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区别。《审计法》对处理、处罚没有明确的界定,《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审计准则》中对于“处理处罚”都是一并提及,没有分开表述,由处理的概念可知,处理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由此可以更加清晰地区分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审计处理就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所采取的经济性的纠正措施,它是审计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有是使其恢复本来面目,依法办事;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的行政性制裁手段,它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了“通报批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处罚种类,由此审计处罚的种类也增加了“通报批评”的类别。
三、审计处罚需谨慎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要求处罚的设定依据、裁量基准、立案依据、救济途径等均要公示,而现行审计法规尚未明确上述内容,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对于该项制度的落实主要体现在审计通知书和审计现场环节的审计公示。对于全过程记录制度,审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跟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处罚程序差别比较大,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时,需要注意保存相关过程资料。
四、审计处罚不等同于审计决定书中的处罚。2023年《审计署关于印发修订后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审计文书审计文本参考格式的通知》(审法发〔2023〕13号)中明确了“审计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和内容: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由此来看,针对审计报告反映问题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实务中多为警告处罚)和审计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并不完全一致,审计机关在实务工作中需注意区分。
五、审计执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强化程序法定意识。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回避制度、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等法定程序内容,具体到审计执法实践工作中也需进一步强化程序法定意识,如严格落实审计通知书提前三天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领导意见、审计报告中明确救济途径内容等法定程序,确保审计程序合规合法,严格防范审计风险。(法规科 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