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地方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新地方发展的骨干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企业“命门”所在,企业必须在核心技术上不断实现突破,掌握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掌控产业发展主导权”。近年来,国有企业落实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但和国内大型国有科技企业相比,研发投入、科技创新能力还存在不足,在对地方国有企业的审计中发现,科技创新发展限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研发投入粗放,有始无终。
审计发现,地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的投入方向与政策要求有一定差距。科技投入不看项目只看投入,仅将投入资金作为推动科技创新的措施,例如2022年某地方国有企业注资1600万元与某科学技术学院合作成立科技创新基金意在扶持科技项目,但除了投入了100万元用于打造科技创新基金展览大厅用于展览介绍,再无任何收支,实质科技扶持项目没有任何立项,资金沉睡2年之久。
二、缺乏自我保护,受制于人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技术关注度不足的现象,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很多企业只关注产品用途,不关注产品内在技术的归属,经常被产品技术“卡脖子”,严重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例如,在企业审计中发现,某企业两次采购财务管理系统,每次近40余万元,重复采购的原因是初次采购时没有对财务数据库数据字典和数据结构归属权进行明确,由于数据字典和数据库操作权限是所有系统平台维护的重要工具,没有数据字典和数据库操作权,其他技术人员很难对财务管理系统进行维护操作,原供货商依仗两项技术奇货可居,运营服务费用年年涨价,国有企业苦不堪言,最终只能全部放弃重新采购。
三、缺少配套制度,人才难寻
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不完善,审计中发现国有企业的科技投入多为对外项目合作、对外投资、设备采购、外出考察、培训学习。对本公司所在的主营业务、主责主业的创新研发、内部工作员创新鼓励扶持政策较少,政策要求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1.8%以上,用于本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推动,但由于该政策不是硬性指标,地方国有企业一般不纳入考核,多数企业研发投入占比为0,企业内部科技创新事业的关注度较低,对本企业职工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少,对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本企业业务数据、资产进行研发项目没有明确规定,对科技创新成果归属权没有操作规范。
审计建议:一是建议加大资金补贴、推动绩效管理。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国资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国有企业科技经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有关部门应当在科技投入中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共享成果、风险投入成果分红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持续投入,特别是对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的基础科技研究和关键性技术研究的资金投入,保障国有企业加快创新速度,实现科技突破。同时注重推动科技项目投入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确保科技创新资金有效利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二是建议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权益。国有企业要加强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视,首先在项目合作和物资采购中对核心技术用成立单位日常技术专家组、邀请第三方研判、邀请相关部门评审、成立权益保障部门等方式进行分析研判,明确“卡脖子”问题的关键所在,确保未来需要企业自身运营或更换服务商时有预案。其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加强专利技术培训、第三方评审、邀请科技部门审核等方式,对企业商标logo、管理技术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工作中的发明创造、采购获取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梳理。对已有知识产权要明确产权归属,厘清企业自身与职工、供货商、合作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关系,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占比,保护他人利益、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企业明确的知识产权要通过建档立卡、部门管理、法务专管等方式进行管理规范。
三是建议加强制度建设、注重人才培养。国有企业要推动科技创新相关制度的顶层设计。国有企业在积极争取科技创新政策专项补贴的同时,加强研发投入监管,确保及时、足额投入,建立国有企业内部科研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建立科研项目承接部门与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推动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要从董事会层面对国企科技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将科研项目纳入决策程序,将科研项目推进情况纳入国内内部考核,关注科研项目是否按决策执行,标志性科技创新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是否如期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使用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整体效果是否符合预期。同时要对国有企业人员激励绩效、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机制进行设计,重视本单位科研人员智力价值,让科技领军人才获得更大资源支持,保障本单位职工科研成果收益,激发干部职工创新活力,确保国企成为科研人才发现与发展的优质平台,推动企业与职工同心、同力,共同发展。
(康巴什区审计局 高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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