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企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基石,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决策效率与风险防控能力。内蒙古自治区及鄂尔多斯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旨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此背景下,鄂尔多斯市属国有企业均制定或修订了“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以期进一步规范决策流程,提升决策质量。尽管市属国有企业均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体现了对决策制度的高度重视,但在近几年的国企审计中仍发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加强。
一.制度中未明确建立回避机制。回避制度的缺失会使得决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难以有效规避,增加决策偏颇的风险。
二.未制定决策考核评价及后评估机制。决策考核评价及后评估机制的空白,使得决策效果难以量化评估,不利于决策质量的持续提升。
三.未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与责任追究体系,难以对决策偏差进行有效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影响制度权威性与执行力。
四.重大资产出租作为国有企业重要的经济活动,未被纳入“三重一大”事项清单中,属于决策范围的重大遗漏,也侧面反映出对企业资产安全与效益最大化的潜在忽视。
审计建议全市国企应对“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全面梳理,
持续优化具体清单、决策程序和事后问责机制,确保这一制度为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和高质量发展持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作者:辛探春 审核:巴音青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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