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审计信息,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审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鄂尔多斯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更换一次,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网址:http://sjj.ordos.gov.cn)查阅,也可以至我局办公室咨询和索取,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世纪大道金桌街南50米金泽大厦605。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鄂尔多斯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询窗口公开两种形式,网址为:http://sjj.ordos.gov.cn..,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世纪大道金桌街南50米金泽大厦605。
(三)公开时限: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得,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鄂尔多斯市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世纪大道金桌街南50米金泽大厦,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477-3965990,传真号码为:0477-3965955,通讯地址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世纪大道金桌街南50米金泽大厦605,邮政编码017200。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9:00—12:00、14:00—17:30。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鄂尔多斯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sjj.ordos.gov.cn。
2.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0477-3965990,传真号码:0477-3965955,通信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世纪大道金桌街南50米金泽大厦605,邮政编码:017200。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